日漸成為獨立投資管理機構主體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正在醞釀委托理財qdii產品。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下稱“國壽資產”)正在設計第三方理財性質的qdii產品,以出售給不具備海外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并申請將現有5%的投資額度提高到15%。
“估計等具體的境外投資政策實施細則出來,才能推出。”1月17日,國壽資產的一位人士告訴本報。
此外,包括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一些公司,也計劃通過qdii產品設計深度介入第三方資產管理,變身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產品創新只為市場化轉型
“保險qdii的投資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自有資金qdii投資(或購匯投資);一種是設計qdii產品賣給其他保險公司。”國壽資產人士說。
此前,中國人壽有關負責人曾告訴記者,其只用自有外匯資金做qdii投資,基于匯率風險,暫不會考慮購匯或其他形式的qdii投資。但是現在,嘗到qdii投資甜頭的國壽資產,一方面正在設計第三方理財性質的qdii產品,以賣給目前獲準委托投資資格的11家保險公司;另一方面正在申請將現有的5%的投資額度提至15%。而其背景是“保險公司都只能夠委托保監會批準具有投資資格的保險資產管理,即受托機構進行海外的qdii投資”。
事實上,根據保監會去年7月公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出海”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而日前,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已獲得保監會批準,運用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15%的自有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購匯資金,投資香港股票市場和重大股權項目,成為第一家拿到足額境外投資的保險公司。而其他保險公司只獲得了投資港股的資格證,且上限都只為上年末總資產的5%。
“保險資產管理業務創新之源是管理資產越多越好,不滿足于來自股東的資產,還要管理第三方資產,”國壽資產有關人士說,“而這正是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向市場化主體轉型的必由之路。”
一言以蔽之,有意或已經介入第三方資產管理的國壽資產,正在蛻變為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不斷嘗試投資創新工具。而與此同時,也在“挑戰”著監管政策。
而且,有此沖動的不僅是國壽資產一家。截至去年12月,已有中國人壽股份、中國人壽集團、人保財險、人保健康險、人保壽險、平安保險集團、平安壽險和平安財險等20家保險公司獲得qdii的資格,還有3家保險公司已向保監會提交了qdii申請,目前正在審核過程之中。據透露,中國人保早在去年下半年就已經設計了類似委托理財的qdii產品,并送交保監會報批,但至今還在等待之中。
至于設計的qdii產品形態,國壽資產人士介紹,“產品就相當于基金、reits之類,屆時,公司設計產品的收入將取決于具體的投資收益狀況。”
“具體用什么資金去投資,還在等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中國人保資產公司有關人士表示,“人保去年的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港股,且正在申請足額的額度。”
在上述人士看來,中國人保qdii去年表現不錯,今年欲擴大投資額度。盡管存在類似匯率及市場波動等諸多不確定風險,但總體上還有投資價值,且主要取決于執行能力。
另據透露,有意向保監會申請保險qdii第三方委托理財的資產管理公司,在9家具投資管理資格的保險機構中不占少數。
“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來說,這種產品創新是其市場化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管理資產越多,才越能體現其專業性。”中國人保人士分析。為此,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創新業務部,最大化拓展保險資源。
監管尺度難以拿捏
其實,在保險資產管理逐漸轉型為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過程中,監管層的顧慮有很多。一個要市場化,一個擔心因風險集中而引發行業問題。
保監會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對此,是否有政策瓶頸現在不好下定論。目前保監會內部的意見并不統一:有的認為目前此種做法有待商榷;有的表示開放的進度可以再快一些。
“監管機構是希望其出臺的政策,既利于降低行業風險,又能夠提高投資收益。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才會有不同意見。因此,更應慎重行事,謹慎‘開閘’”。
保監會一位人士認為,設計產品賣給其他公司,等于將風險集中在一起。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費獲益,但如果其投資失誤,等于是通過這種方式把其他保險公司“拉下水”。
“就公司而言,如國壽資產、中國人保等,監管層是放心的,也相信其投資運營能力,但是一旦放行,勢必會有其他機構介入,其投資也不能保證每次都獲益,這樣就可能存在行業隱患,”上述人士說,“但從長遠來看,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轉變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管理機構還是一種趨勢。”
實際上,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險公司(委托人)將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人)實施投資運作,并對保險資產進行獨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險投資管理模式。目前,委托管理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主流投資管理模式。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投資管理人作為經濟人,會將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這就可能使得投資管理人行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導致道德危險。而現在,逐漸成為利益主體的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管理機構,其可能已經與委托人利益發生了矛盾,”上述人士表示,“任何一種新興業務都是收益與風險并存的,不能只看到創新亮點,而忽視潛在行業風險。這取決于監管尺度,而掌握有的放矢的監管尺度并非易事。”
經濟觀察網/歐陽曉紅 胡蓉萍 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