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保險集團監管是新的課題。保險集團公司已有10家,業務規模和總資產占行業近70%,金融業一般意義上的監管套利、監管空白、風險傳遞等問題開始出現,保險集團監管的重要性進一步凸現。”
12月4日,中國保監會副主席王祖繼在第八屆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會議上強調,要加強保險集團監管工作,并透露保監會目前正在穩步推進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改革,將把保險集團的市場退出作為一項重點內容來考慮。
王祖繼認為,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保險集團監管是新的課題。過去監管主要是圍繞保險公司框架展開,但集團監管與以公司為主體的單一功能機構監管有著本質區別。
隨著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演變,保險集團公司已有10家,保險集團監管的重要性進一步凸現。同時,以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核心的審慎監管,要求集中考慮特定金融機構整體上的風險和清償能力,集中考慮集團層面的整體風險狀況。
集團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是一個監管對象的兩個監管維度,即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統一,兩者的統一性決定了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必須把集團監管作為保險監管的一項重要任務,準確把握保險集團監管的重點和關鍵環節,重點做好4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重點是做好對保險集團組織架構的監管,對保險集團董事及高管人員誠信品質、專業能力、從業經驗等的監管,同時還要注重對董事會履職能力的監管以及薪酬政策的監管。
二是要加強資本監管。對保險集團來說,資本監管應主要通過償付能力監管來實現,監管過程中應重點關注資本的真實性,資本充足性以及資產的流動性。
三是要加強風險管理。保險集團應建立獨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并具備健全的內控體系、有效的內部審計與合規管理。同時,要建立風險容忍度和風險偏好政策,明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風險承擔行為,并與集團的業務戰略、資本規劃等保持一致。此外,金融集團還應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管理等方面建立風險防火墻,規范內部交易行為,防范風險傳遞。必要時應要求保險集團定期就主要風險來源,開展集團范圍內的風險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四是要加強準入退出監管。王祖繼表示,保監會目前正在穩步推進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改革,將把保險集團的市場退出作為一項重點內容來考慮。
12月15日,保監會發布《保險集團并表監管指引》(下稱《指引》)。《指引》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確定并表監管范圍。同時明確了包括集團結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交易、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流動性風險等七個方面的并表監管內容。《指引》充分借鑒國內外經驗,通過確定監管范圍和監管要素,明確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從全集團角度監測風險,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傳遞。